廉政教育

刘星泰受贿3.16亿余元一审获死缓

发布时间:2025-08-29 14:07:32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2025年8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曾身居高位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推至公众视野中央——因受贿3.16亿余元,他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起跨越二十余年、涉案金额惊人的贪腐案件,不仅揭开了权力寻租的隐秘角落,更折射出法治对贪腐行为的坚决打击。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漫长贪腐路:从基层官员到“巨贪”的蜕变

刘星泰的贪腐轨迹,几乎与他的仕途同步延伸。2003年至2024年,从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县长起步,到后来担任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日照市委书记,再到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他在多地多岗位上的权力,最终都成了权钱交易的筹码。

法院审理查明,二十余年间,刘星泰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开绿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3.16亿余元。如此巨额的受贿金额,背后是无数次对权力的滥用,每一笔赃款都可能关联着公共利益的受损、市场规则的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其受贿行为并非集中在某一阶段,而是贯穿于仕途上升的全过程。从基层主政到省级机关任职,权力越大,贪腐的胃口也越大,这种“伴随式”腐败,更凸显了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的重要性。

判决背后:法律尺度与司法考量的平衡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对贪腐犯罪的严惩,也彰显了司法的审慎。法院认定,刘星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其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当诛。但最终判处死缓,源于多重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综合考量。

一方面,刘星泰的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这在法律上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另一方面,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同时,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最大程度减少了国家损失。此外,他还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些都成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这种判决逻辑,既坚守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死刑”的法律底线,又通过对从轻情节的认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并非对贪腐的纵容,而是在依法前提下,实现惩罚与教育、打击与挽救的有机统一。

案件启示:反腐无禁区,法治是根本

刘星泰案的审理和判决,再次传递出“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从庭审过程来看,2025年5月29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质证,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案件更深刻的警示在于: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刘星泰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高位,却在权力面前迷失方向,最终滑向贪腐深渊,其教训极为深刻。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

同时,该案中涉案赃款的全部追缴,也体现了“打虎拍蝇”不仅要查处人,更要追回赃,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这种“全额追缴”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反腐的震慑效应。

 

刘星泰案的尘埃落定,是法治进程中又一个鲜明的注脚。它告诉我们,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起贪腐案件的依法处理,都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行,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而如何从个案中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才是这起案件留给我们最值得深思的课题。


来源:环球国际


版权所有: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承办: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地址:开封市市民之家五楼 邮编:475000 邮箱:kfggzyjyzx2018@163.com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12001764号-1

技术支持: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