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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投诉的两种情形

发布时间: 2020-09-04 14:38:11 浏览量: 发稿人: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一种情形,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是实践中恶意投诉的主要表现之一。因为涉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投诉人行使权力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提出投诉,不仅可能损害他人权益,而且会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影响了行政监督资源的合理使用、增加行政监督成本。

第二种情形,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实践中,投标人采用非法手段,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投诉,是投诉案件的重要来源。这些信息和资料既包括相关法规规定不得透露的投标人信息、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评标和评标其他有关情况,也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获取这些信息和资料,要么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要么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只要投诉符合相关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行政监督部门即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经查证投诉事项不实或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再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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