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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控股公司投标的项目,退休专家需回避评标吗?

发布时间: 2020-08-19 09:16:47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e招标学苑

 退休专家一定要回避原单位控股公司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吗?其与原单位控股公司真的有经济利益关系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所谓的经济利益关系,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编著)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的解释来看,通常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结合各行业、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

综上所述,对于其原单位下属控股的公司,退休专家可不回避;对于曾在该投标人中任职且有证据表明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退休专家应当回避其参与的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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