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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少于三家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0-07-02 09:31:19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e招标学苑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中,报名三家,开标后发现一家条件不合理被否决,可以允许继续谈判吗?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因此,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才能够被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

在本案例中,原本参与的供应商已有三家,但由于其中一家供应商报出了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因此被否决。

据此,74号令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指出,谈判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与最终成交候选人必须在3家以上,因此,当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但是,如果该项目是原本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由于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按照74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后与两家供应商开展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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