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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0-01-21 16:19:56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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