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

中原廉吏 | 大明监察御史王廷相

发布时间: 2020-12-14 14:16:09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清晨,走在兰考县仪封镇仪封村北铺满落叶的乡村小道上,远处的红叶李在寒风中轻颤,像一束束直指天空的火炬,虽已入冬,但在这片土地上仍存生机。小路的尽头有一方古朴的墓碑,明朝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相便长眠于此。

(王廷相墓碑)

王廷相(1474—1544年),字子衡,号浚川,时人称王浚川、浚川先生、浚川公,明朝开封府仪封县(今河南省兰考县仪封镇)人,祖籍潞州(今山西省长治市)。明代中期官员、诗人、哲学家,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

王廷相一生清正廉洁、执政严明,对待下属严而有格。相传,王廷相曾用一个故事劝诫新上任的御史张瀚:雨后乘轿进城,轿子行得极慢,原来是轿夫穿了双新鞋,便小心翼翼地躲避泥水,择地而行。前行途中轿夫一不小心踩进了泥水坑里,鞋子被弄脏了,自此,轿夫便不复顾惜了,再遇泥潭、污水全然不顾,不仅鞋子全被泥水所污,就连衣服也沾了泥点。“居身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王廷相苦口婆心地告诫,令张瀚备受感动,表示“退而佩服公言,终身不敢忘”。

(王廷相后人收藏的王廷相画像)

王廷相生活的时期,宦官、奸臣当道,贪贿成风,社会矛盾尖锐,但王廷相从不趋炎附势,他坚持秉公执法、不畏强权、严惩腐败。正德四年(1509年),王廷相任都察院御史一职。在巡监山东时,他严惩污吏及地方豪强,使权贵们望而生畏。次年巡按陕西,大太监刘瑾谋反事发,王廷相奉命查抄刘瑾奸党曹雄家产,将其家产房屋变卖为银两和粮票,用以购买粮草,并将庄田土地分与附近无地贫民承种,不许势豪奸猾之人侵占。

三年后,王廷相颁布以治吏、维护百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巡按陕西告示条约》,共计13条,分别列举有司军职大小官员、守令、各领军管事掌印官、监收钱粮官等各类人士的渎职枉法行为,提出警醒,明令严禁。规定各级官员奉公廉洁,恪尽职守,严禁贪滥不法、侵扰平民的行为;要求守令等官,务要秉公办事,勤政廉洁,若有徇私舞弊、懒散松懈者,严惩不贷。

治吏条约颁布后,王廷相严格执行,在稽查西安府盩厔(zhōu zhì)县的财政收支情况时,王廷相发现其账实严重不符,且有大笔银两去向不明。对此,他要求查账人员秉公查算,弄清此年所收银两“原系何人经手,何人支领,何处费用,何人侵欺”。由于王廷相执法严明,有些贪官污吏惶惶不可终日,最终不得不自动辞官。

嘉靖十二年(1533年)王廷相被任命为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履行监察职责中,他逐渐认识到惩治腐败要靠监察制度,监察的职责就是监督百官,整顿风纪。

为使监察事宜制度化,便于考核监察官员的政绩,王廷相上奏朝廷《定拟巡按御史及按察司造册疏》,提出建立监察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和规范化的造册制度,规定巡按御史在巡按年终、季终按规定上报业务情况,造册入档备查,使监察档案完整、准确,不仅便于监察官政绩的考察,也为官员的任用提供了参照标准。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王廷相在仪封病逝,享年七十,葬于仪封城东二里许(即今兰考县仪封镇仪封村北),谥号“肃敏”。

几片叶子悄然落下,生于斯、葬于斯,王廷相的一生飘荡坎坷,但最终也如这落叶般,守护着家乡的土地,其生平事迹被记载到兰考县志,廉政精神也在兰考生根发芽。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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