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业务办理的合法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开封市市级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汴政办〔2016〕139号)执行,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目录中列入“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依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属于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及要求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需经“集中采购目录”印发机关书面批准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本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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