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国有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所有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评标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或β值法;
(四)详细评审;
(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六)评标结果。
第七条 初步评审内容及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采用合格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如有一项内容不合格,作否决投标处理,即不能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一)初步评审内容
1.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等形式评审;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类似业绩、信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项目负责人资格等资格评审;
3.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信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文件等响应性评审;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5.否决投标条款。
(二)初步评审标准
1.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资质标准;
(3)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至少已完成1项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项目业绩;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奖项至少1项;
(4)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未有不良行为记录,未因质量、安全、诚信等原因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5)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资质、专业符合招标项目要求,至少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1项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项目;
(6)省外企业应持有进豫备案证明。
开标会议原则上要求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参加。
以上均以至招标项目招标时近三年发布及颁发的有关文件、证件、证书、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原件为评审依据。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资格评审标准不要求符合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和项目经理业绩方面的规定。
3.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信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如下:
(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有现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有类似工程专业;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有施工方案和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有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有实验检验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有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管理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有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有设施设备配备计划、有劳动力配备计划;
(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措施;
(9)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布置符合项目要求;
(10)节能措施:有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措施。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增减技术部分评审因素,但应是工程项目必须的。
5.否决投标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或β值法
以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为主,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商务评审采用合理低价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
1.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政府财政部门需要评审的,应先经过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七日公布)。有效投标人是指未被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有效投标人只有三家时,不再进行摇号,直接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5家以内(含5家)的直接进入摇号程序,随机选取三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多于5家的,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取三分之二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数)进入摇号程序,随机选取三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号码代码球的抽取按项目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抽取按标段进行,若投标人最高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进入摇号程序。
2.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方法:
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选取代表各投标人号码的代码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随机选取的号码进行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随机选取资格。
第二轮:将第一轮选取的代表各投标人的代码球放入摇号机,由招标人代表从中随机选取三个球,三个代码球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
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如出现并列排名时,将并列排名的投标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由招标人依次随机选取确定。
(二)商务评审采用β值法。
1.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50%)×(1-β系数)。β系数为三个,分别是2%、3%、4%。β系数的产生由监督单位监督,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企业代表从三个备选β系数中随机抽取。投标企业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β系数按项目标段进行抽取。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未被认定为否决投标并进入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确定:各有效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有效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有效投标报价之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说明:N=Int(有效投标报价个数/4),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七日公布。参与商务评审的价格因素均不含不可竞争费用。
2.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
按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大小排列名次,由小到大依次取前三名。如果产生:(1)结果中两个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相同则报价低的排名在前;(2)结果中出现报价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情况,则由招标人摇号排列名次。
第九条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同时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被发现存在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总价(含不可竞争费用)即为中标价。
第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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