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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全面推行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 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22-09-01 14:50:09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纾困解难, 激活存量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封市水利局建议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水利项目,建议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建议带头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在建水利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质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资料中,应载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时(原则上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承包人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不免除质保修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发包人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七、施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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