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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渠道及条件

发布时间: 2023-07-21 10:36:42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邱峰

         养老用地保障是我们国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及供地渠道及条件深受关注。

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我国法律政策确立了划拨、出让和租赁并行的多元化供地方式。一是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供地,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二是营利性养老用地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地。

养老用地供地渠道也很多元,除了增量国有建设用地外,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同时,提出了五年过渡期政策,即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养老用地供地条件上,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一,养老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配建、移交的条件和要求;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可将项目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其二,明确出让金和租金底价标准,即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要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其三,明确养老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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