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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04 14:06:11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交管委〔201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汴政[2011]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各单位、市属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及市属各区和开封新区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遵循法律、管办分离、统一管理、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发放成交确认文件、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建立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五条  交易服务费用按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交易保证金由投标人(竞买人、意向受让人)从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保证金按规定退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决策、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要求,分层设立机构,建立“一委、两办、一中心”监督管理模式。

(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为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机构,承担市交管委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及运作,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市交管办下设招投标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土地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管理科和综合协调处。其中,招投标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土地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管理科,分别由现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国土局土地招拍挂办公室、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进驻,承担原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综合协调处主要承担市交管办综合事务协调管理工作。进驻到市交管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身份,工资、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市交管办,实行原部门和市交管办双重管理体制,原单位负责授权职能的管理,交管办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和综合考核,对其奖惩和任免使用双方共同协商。主要职责为:

1、在市交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办法、规定及制度,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3、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活动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4、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受理、备案、发布信息,出具成交确认文件;

5、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建立代理机构库;

6、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7、履行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监办)为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负责对市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实施行政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具体包括:

1、按照市交管办制定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程序办理交易相关手续,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2、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及优质的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和维护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代理机构备选系统;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记录;受交管办委托,参与专家库与代理机构库的日常管理。

4、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5、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汇总及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6、及时向市交管办报备交易事项;

7、承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本市市直各单位、市属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及市属各区和开封新区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1、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道路、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和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科技重大项目等国有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2、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土地交易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四)产权交易

1、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2、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房屋等资产租赁;

3、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处置;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资产的拍卖。

(五)其他

1、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等出让;

3、机电设备采购、进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采购。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4、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

(六)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其他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市交管办统一受理、备案。已进驻市交管办的招投标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土地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管理科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进驻市交管办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交易项目,由市交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市交管办受理、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交易服务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市交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和开标评标监督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受理交易事项、协助招标人接受交易报名,查验交易主体招投标资格是否符合进场要求,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代理机构选取服务、见证开评标(资格审查)活动、公告交易结果、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打印成交确认文件等。

(二)政府采购
 
市交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受理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受理交易事项,查验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售)采购文件,接受交易报名、入场交易资格确认,收取保证金、组织项目实施,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打印成交确认文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作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等。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市交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并分别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公告,编制出让文件,确认投标(竞买)人资格,根据市交管办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公告,接受投标(竞买)报名,将审查结果报市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收取保证金、随机抽取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组织召开招拍挂出让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对外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打印成交确认文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提供全程服务。

(四)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市交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产权、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批、编制产权(资产)招标转让文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组织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受理交易事项、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资格审查、确定转让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收取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招标评审、网络竞价、拍卖会,公告交易结果,打印成交确认文件、签发鉴证报告等。

(五)其他项目由市交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十四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进场资格查验、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保证金统一收退、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出具成交确认文件(中标通知书、鉴证报告)、结果公示等招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交易机构进行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告)发布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内容需备案的,应先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交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执法监察。

第十八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或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作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交管办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对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视其情节禁止或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准入。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工作,交易过程之外的工作仍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各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共资源 监督 办法 通知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12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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