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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15:35:10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特许经营者中标结果公告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就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于2026122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开标和评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于2026130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通过票决法进行定标。现将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说明

1.项目名称: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

2.项目编号:HNZB[2025]N1040

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资金来源:财政加自筹

5.建设地点:位于开封市境内,主要建设于开封市杞县、祥符区。

6.项目概况:

6.1技术指标:

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程为一级公路;设计速度100 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 33.5 米;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涵洞:设计车辆荷载公路-Ⅰ级,特大桥设计洪水频率 1/300,一般桥涵设计洪水频率1/100

6.2建设地点:

位于开封市境内,主要建设于开封市杞县、祥符区。

6.3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路线全长59.524km,项目占地 4530.84 亩(其中新增占地 4447.55 亩);全线挖方267.169km³,填方 3494.219km³;沥青混凝土路面 1739.715k ㎡;全线设置大桥 825m/5 座,中桥477m/10 座,小桥 255m/11 座,涵洞 91 道;项目平面交叉 26 处;新建互通式立交 1 处、新建分离式立交 4 处(其中上跨大广高速处特大桥长 1058m);新建通道 5 处;与光缆交叉 5 处,与电缆交叉 18 处,与燃气管道交叉 3 处;项目布设收费管理区 1 处、收费 ETC 门架 27 处,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2 处,加油站 4 对。

6.4投资估算:

项目估算总投资 402113.54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388981.11 万元,建设期利息13132.43 万元。项目合计每公里造价约 6755 万元,工程费用每公里造价约 4180 万元。(最终以批复的可研为准)。

6.5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阶段,其中:拟定前期及建设期 44 个月(以最终批复的可研为准),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从交工日的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含收费期限 30 年(最终以投标报价为准),收费期限自本项目收费许可文件公布之日起计。

6.6项目资本金及投融资结构

1)资本金: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 402113.54 万元,拟定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 20%,约 80422.71万元。若项目立项批复后总投资估算有变动,但资本金比例不变。资本金由项目公司股东以货币形式,按股权比例履行出资义务,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拟定股权比例为 49%,以重点项目资金出资39407.13 万元,建设期内以相应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的时间出资。社会资本方股权比例为 51%,出资约 41015.58 万元,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满足融资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2)政府投资支持:

依据国家政策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审查意见,本项目拟申请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74639万元(最终以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为准)。首先用39407.13万元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资本金,剩余35231.87万元用作项目建设期补助。

3)债务资金:

除资本金和建设期补助,项目建设资金 286458.96万元需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特许经营者负责债务性资金的筹集,政府出资人代表不负责融资和债务性资金的本息偿还,可协助项目公司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不含担保、 抵押、增信)。

6.7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实施。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

6.8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的投资回报不存在补贴运营的情形,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不以任何方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也不承诺保底收益率。 

7.投资估算:估算总投资 402113.54 万元

8.质量要求:

1)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册 机电工程》JTG2182-2020,以及国家、河南省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

4)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等相关标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或流程。

9.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阶段,其中:拟定前期及建设期 44 个月(以最终批复的可研为准),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从交工日的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含收费期限 30 年(最终以投标报价为准),收费期限自本项目收费许可文件公布之日起计。

10.招标范围:

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开封商丘交界至S223滑确线段)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中标后,特许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立项、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出资人代表不负责融资和债务性资金的本息偿还),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相关资产及权益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

二、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业绩等资格审查条件如下:

1)法人资格审查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下同)应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如为境外注册企业,提供依法注册文件和注册文件的中文翻译,下同),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投标人出具承诺函,明确是否自行施工:

自行施工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的施工方)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完成过至少一项不低于三十公里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施工业绩;施工业绩证明材料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查询为准,须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业绩查询截图及对应的交工(竣工)验收报告,若已完工项目暂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显示,可由业主单位开具的业绩证明及对应的交工(竣工)验收报告代替。(若为联合体,须由联合体中的施工方满足)联合体,须由联合体中的施工方满足)。

如不具备自行施工能力或不自行施工的须承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等任务,按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注:“完成过至少一项不低于三十公里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施工业绩”可与“业绩资格”重复。

3)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

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财务会计报表须合并的以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下同)不低于40.21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即净资产额14.07亿元(含)以上(或等值货币)。

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企业成立时间不足的按照实际成立年限提供);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查封、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注:

①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原则上是指2022年、2023年和 2024年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数据以经审计的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三年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准,须提供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②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并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③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不低于32亿元人民币(含)的投融资能力。

注:

①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须覆盖投标有效期;

②同一家银行针对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联合体成员单位出具的银行授信额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中金额高的计算;

5)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②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⑦最新信用评价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且处于有效期内。(若有此项须提供)

注:网页截图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6)业绩资格审查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有至少一项近十年内经营性公路投融资或建设或运营管理项目业绩,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4.07亿元人民币(含)。

注:

①经营性公路项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特许经营的公路项目。

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政府方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签订的《初步协议》或《PPP 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政府方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

③“投资额”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需提供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④“近十年”指 2015 1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初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⑤上述证明材料中,如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公路项目业绩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还应提供项目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截图;

⑥若提供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单位参加的,需提供体现其参与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现

依据《河南省关于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收费公路项目认定标准的意见(试行)》豫交文〔202451号规定,本项目属于“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根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2524号”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含母子公司),且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的控股方。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相互关系和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愿和真实情况;联合体成员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得再发生任何变化;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

5)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不得为零。

6)联合体成员为一致行动人,应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3.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开封市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开标、评标、定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61220930

评标时间:20261221040

定标时间:20261301400

四、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温少明、胡传印、翟香菊、李慧玲、郑艳菊、毛学功、刘亚娟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岳杰、申俊卿、闫绍奇、杨保华、毛学功、曲雅良、姚林

五、核查信息

核查小组依据招标文件中定标办法认真进行了核查核评,核查结果如下:

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联合体: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泽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六、中标人信息

6.1中标人全称:联合体: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泽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2项目总投资4021135400.00

6.3特许经营者首笔资本金的出资比例:首笔资本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其应出资总额的36%,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60日历天内到位。

6.4政府方参与超额分红的比例:1.超额分红合计值区间为“测算 T×110%≤实际 T≤测算 T×120%”时;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特许经营者分配比例: 70 %30% 2.超额分红合计值区间为“测算 T×120%≤实际 T”时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特许经营者分配比例: 80 % 20 %

6.5质量:(1)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以及国家、河南省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4)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等相关标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或流程。

   6.6收费期限建设期:3年零0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30年零0个月(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发之日起计。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起至移交政府日止,最终以省人民政府批复期限为准。)  

6.7总经理:杨君锋

   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

   证书编号:2020023695

七、发布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公示时间:2026131日至202622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根据汴公管办(202013号文规定,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线上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逾期将不再受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异议人对答复仍有异议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线上提出投诉。(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重要文件栏中有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文本格式及要求)。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开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地址: 开封市宋城路97

联系人:谷炳泽

电话:0371-23878366

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小利、张超钦、袁野、任争鸣

电话:0371-65953806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十三号

监督单位: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李松涛

联系电话:0371-23886150

 

 

 

 




附件下载:国道310线南移开封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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