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开封市西姜寨乡渔场三年租赁权公开处置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4-01 16:08:34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049 1500开封市民之家五楼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公开拍卖:开封市西姜寨乡占地面积213.8亩的渔场三年租赁权。有意竞买者请于202048 1600带保证金5万元及法人资质有效证件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5号窗口办理报名竞买手续。竞买不成功,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详情请咨询公司。 (具体详情请登录网站www.kfsggzyjyw.cn

展示地址:标的所在地

 展示日期:202042-3

报名电话: 13569504040 

 工商监督电话:23988841

 

                                                                                                        河南德厚拍卖有限公司

                                                                                                                                       202042

 

 

保证金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00000114581030361012

全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行号:402492001012

报名时须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支付能力证明。

3.拍卖公告中要求的资质证明。

4.承诺书(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承诺;对拍卖佣金、交易费用支付的承诺)。

5.拍卖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说明:

1、报名时须提供原件。

2、各种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文件资料多张的加盖齐缝章。

3、出具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

 

 

 

渔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渔场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渔场基本情况

甲方所出租渔场座落于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土地使用权面积142537.1平方米,现状条件下的鱼池60000平方米和配套房屋435平方米、渔场配套下设施设备(见清单)。不包括位于该渔场内可移动的物品及其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具体包含附清单。

第二条 渔场用途

该渔场乙方租赁后仅做渔场之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不得转租,不得进行涉黄涉毒等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土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三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起租计费为          ,合同生效后即可交付使用。三年后重新按程序招租。

  第四条 渔场交付

在该渔场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10日内,甲方将租赁渔场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渔场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清单的形式签字确认

第五条 租金

该土地三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       /三年租赁

  第六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自合同签订七日内,乙方将三年承租费   一次性交纳 ,不得拖欠,否则按违约处理。

甲方收到租金后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给乙方。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50000 元(大写:伍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渔场及其设施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金首先从租赁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合同期满后,乙方履行合同约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土地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土地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1、乙方确认,甲方已将完好的租赁渔场移交给乙方使用。

2、该渔场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或乙方许可的其他使用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蓄意破坏,致使租赁渔场及其设施损坏、灭失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在租赁渔场及其设施损坏、灭失时还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另外做好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服从配合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改造及投入

乙方投入渔场必须向甲方提供投入计划,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和损坏土地设施及原有布局及安全要求,否则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在乙方投入建设时,如必须改变土地的布局或设置对土地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才可实施,投入建设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建设,除可拆卸归乙方所有外,剩余的投入按照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市场评估办法进行市场评估,评估其投入残值,并经双方同意,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乙方和新使用或承租方协商解决剩余投入价值。甲方对乙方投入的建设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渔场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 燃气费、环境保护费、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完全自理。

第十一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一般不准出售租赁标的,甲方必须出售租赁渔场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不准将此标的租赁给第三方,乙方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将渔场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包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全部转让,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还将与甲乙双方再行签订有关合同。如部分转让,由甲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合同,在新合同签订前,原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转租的,乙方与转租户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渔场,在租赁期间渔场抵押应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因政府规划拆迁、不可抗力因素等,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通知退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时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计算。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需三个月内搬迁,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渔场退还甲方。如果继续出租,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但须在租赁期满提前二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该渔场因建设规划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渔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渔场布局和用途性质的。

5、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致渔场及设施严重损坏的。

6、乙方利用租赁渔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渔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被司法部门追责处理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况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

因政府征收拆迁、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导致渔场毁损、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并交付三年租金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渔场主管单位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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