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市重工局职专房屋租赁权公开处置项目

发布时间: 2019-05-15 15:42:44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15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公开拍卖:原开封市重工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房产三年租赁权。年租金参考价约50万元,有意者请于2019年5月23日16时前,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50万元(不成交无息退还)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5号窗口办理报名竞买手续。具体详情请登录网站www.kfsggzyjyw.cn 展示地点:沙岗寺西街。即日展示: 报名须知:本次拍卖房屋租赁权:土地使用性质为教育用地,竞买人需具备办学资质并且用于教育。竞买人需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需遵照租赁方要求与租赁方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须一次性付清。并向租赁方交付租赁押金。其他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报名咨询电话:18937839957 
工商监督电话:23988841
河南省汇通拍卖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00000114581030361012
全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行号:402492001012
 
报名时须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支付能力证明。
3.拍卖公告中要求的资质证明。
4.承诺书(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承诺;对拍卖佣金、交易费用支付的承诺)。
5.拍卖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说明:
1、报名时须提供原件。
2、各种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文件资料多张的加盖齐缝章。
3、出具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
 
特别事项说明:
1.承租人须有办学资质并用于教育;
2.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须一次性付清。
 
 
出租人(甲方):开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福启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本合同租赁标的,即原开封市重工业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房屋土地使用权。
2、拍卖标的中标价为¥         元/年(见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享有处置权的租赁标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坐落:开封市顺河区沙岗寺西街。
    2、土地情况:面积为6205.09平方米,性质为国有,用途为教育。
    3、建筑物情况:建筑物共3栋,建筑面积为约3227.93平方米,砖混结构。
4、特别约定:
(1)电信、联通公司租用顶楼一间房屋约20平方米作为基站,不在出租范围;
(2)房屋屋顶需修缮,由乙方出修缮方案、施工并承担费用。
    二、租赁标的情况
    1、用途:教育。
2、租赁期限:          日至        月 日;
合同到期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租金标准在本合同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5%,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
1、标准:一次性交清三年租金,即¥       元(人民币 整),竞拍成交后五日内交纳。
2、乙方中途退租的,已支付的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
    3、保证金:保证金为¥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于缴纳首期租金时一并交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继续承担。
    四、租赁标的的使用及维护、维修
    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甲、乙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且甲方将租赁标的的钥匙交付给乙方,即视为已将租赁标的交付给乙方,相应权利义务亦同时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租赁用途使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2、租赁标的交付给乙方后,租赁标的的维护、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网络、电视、卫生、维护、维修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拖欠;
乙方必须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用电,不得私拉乱扯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4、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未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变更租赁标的的侵权行为,应维持租赁标的原有建筑物状况;造成原有建筑物毁损的,需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添置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即时停止侵权行为,不停止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年应交租金千分之五的赔偿金;超过30日仍不停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经甲方书面许可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添置的,租赁终止后,乙方应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状况和继续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对可拆除、拆卸的部分可带走但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不可拆除、拆卸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治安、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避免发生人员生命、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
乙方对于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诉讼,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内转借、转租、转包;
8、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有权对乙方的租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必须书面答复并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五、合同解除及法律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政府规划需征收租赁标的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接甲方通知或公告后,应在90日内无条件搬迁,甲方按合同约定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退还保证金及租赁期限未届满部分的租金,不再向乙方承担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义务;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1)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2)乙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添置的;(3)乙方擅自转借、转租、转包的;(4)乙方在租赁标的内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5)在租赁期间发生群体性消防、卫生、治安等事故或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甲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双方确认以上联系信息有效,通过上述联系人员或方式进行的联系均产生通知或送达的法律效果。变更上述信息的,需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开封市财政局执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2)租赁标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清单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 开封市大梁路242号财政局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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