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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联合体投标

发布时间: 2022-07-20 10:16:48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今日采购舆情

 

1.何为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也标明: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双方有什么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情形 第(二)条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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