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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析招投标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6-13 09:13:40 浏览量: 发稿人: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随着招标人和投标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招标投标争议数量近年逐年增长,对于招标人而言,如何合法从事招标工作,发生争议后如何高效处理成为题中之义;而对于投标人来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成为棘手问题。以下文章抽丝剥茧,进行招投标争议面面观。

 

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违规

1.应当公开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信息未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为的;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8.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废标条件等有失公允,影响投标人中标的;

9.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的;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的;

12.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因招标过程违法违规

1.招标人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而招标的;

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而自行组织招标的;

3.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条件(如未取得相应代理资格证书)的;

4.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格证书,使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资格证书的;

5.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6.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7.应当公开招标,在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下邀请招标的;

8.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资格预审的组织、程序、结果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0.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的;

11.招标过程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的;

12.招标人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的;

13.招标人采用的两阶段招标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踏勘项目现场、投标准备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5.招标人发售、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的;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开标现场宣布澄清或者废标的;

19.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合法的;

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标专家的;

2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修改招标文件的;

22.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23.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24.评标专家应当废标而不废标,或者不应当废标而进行废标的;

25.废标后符合重新招标条件而不招标的;

2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候选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的;

29.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的;

3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更改实质性条件的;

31.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3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泄露需要保密的招标信息的;

3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在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

1.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中标候选人存在废标条件依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

3.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依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4.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相互串通,使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的;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在确定评标结果或者定标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争议提请途径

一、工程建设项目

在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域分别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建筑、设备及市政招标项目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项目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部负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主要是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负责监督管理,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类项目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即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能,主要限定在两个方面: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所以,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投诉,投诉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项目应当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投诉人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的投诉,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比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设置监管职能,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因此,投诉人在投诉时,还需核实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如果另有分工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如何处理争议

1.投标人用实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向投标人进行解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投标人的询问与质疑;如投标人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2.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在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授权的情况下,如投标人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招标人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3.投诉后的处理。监管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招标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招标活动。如果相关招标责任人有违法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

4.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面之词,要冷静面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6.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投标人、当事人等。在日后的招标活动中,要建“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如何减少争议

一、采购人和采购机构

1.投诉形成前做好解释与修改工作;

2.正确处理标书上的原则性规定;

3.严格按照组织方案进行评标,不能勉强评标;

4.指明投诉渠道,鼓励投标人进行质疑与投诉;

5.在投诉形成前的解释可以软硬兼施,不要一味迁就。

二、监督部门

1.对于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2.严格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减少失实投诉数量;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减少投诉隐患;

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5.增加失实投诉成本和投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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