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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阶段常见的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20-11-02 10:40:54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投标将作无效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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