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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发布时间: 2020-01-21 16:21:27 浏览量: 发稿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其进行说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投标人有上述违规情形,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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